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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出台 自负部分不超30%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该《办法》在优抚对象保障原则、参保缴费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六类优抚对象

  享受医疗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等六类优抚对象可享受医疗保障,该《办法》自2009年参保年度起施行。

  1-6级残疾军人

  参保个人不缴费

  1-6级残疾军人按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政策,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就医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票据给予补助。

  7-10级残疾军人

  旧伤复发要鉴定

  7-10级残疾军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单位或托管单位)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医疗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

  同步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优抚对象(简称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同步享受参保地的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原已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基本医疗费

  自负部分不超30%

  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六类优抚对象,其当年门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规定报销(补助、补偿)并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后,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进行补助,确保其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30%,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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