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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受害者发紧急声明 反对三鹿破产重组

石家庄三鹿集团正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援助律师25日发出紧急法律声明,表示反对以破产清算消灭赔偿义务主体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

  据新华网报道,法律声明称,在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认奶粉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债权之前,三鹿集团并不具备《破产法》所规定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要件。如果法院坚持进行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广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团的未决债权人,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

  声明称,无论三鹿集团是否继续破产程序都应当立即接受受害者已经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并最终在政府的统筹主导下建立全国性的奶粉受害者赔偿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决本次奶粉受害者赔偿及善后事宜,以恢复消费者信心,重建政府公信,回归法治,维护稳定,实现和谐。

  法律声明如下:

  一、考虑到广大婴幼儿受害者的长久善后及复杂漫长的赔偿程序,结合三鹿集团强大的产能和市场渠道优势等重组再造潜力,我们反对以破产清算消灭赔偿义务主体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而应保留赔偿义务主体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

  数据显示,2007年底三鹿集团总资产16.19亿元,总负债3.95亿元,净资产12.24亿元,在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认奶粉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债权之前,三鹿集团并不具备《破产法》所规定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要件。

  二、如果法院坚持进行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广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团的未决债权人,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

  2008年11月24日,我们已向三鹿集团及张振岭董事长本人送达《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及《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12月8日,我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民事诉讼,并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参加三鹿集团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政府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诺,正在主持研究受害者赔偿方案和诉讼程序,广大受害者对政府和法院的信任、期盼与等待,并不表明受害者放弃索赔权利,也更不表明免除三鹿集团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义务。

  1、三鹿集团的经销商、供应商,同属三鹿奶粉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依法应当与三鹿集团一起承担对受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经销商债权、供应商债权均不得享有受害者债权同等位阶,不能在三鹿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与奶粉受害者同顺序受偿。相对于奶粉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是三鹿奶粉产销关系中的内部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消费者债权的法律效力。另外,本次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行政责任,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不能对抗受害者债权而获得同等顺序破产清偿。因此,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以及三鹿集团欠付的经销商、供应商货款等债权,在广大受害者的赔偿债权未获足额清偿前,无权获得破产清偿。

  2、依据《破产法》,石家庄中级法院受理三鹿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以内的下列行为均属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包括: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提前清偿未到期的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等等。因此损害奶粉受害者利益的,奶粉受害者有权提起司法救济。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3、破产管理人接管三鹿集团财产后,所有受害者索赔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债权未经确认的奶粉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并据此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受害者债权,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中提存相应份额,以保障实现受害者债权。

  4、《刑法修正案(六)》之六规定,严厉禁止以虚假破产形式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任何通过拆分核心企业、剥离优质资产、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进行虚假破产或并购重组,逃废赔偿义务侵犯受害者权益的行为均属非法,甚至涉嫌虚假破产刑事犯罪。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与广大奶粉受害者一道密切关注破产程序,并对调查发现的一切涉嫌虚假破产罪侵害广大奶粉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控告直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论三鹿集团是否继续破产程序,我们呼吁,应当立即接受我们已经提起的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并最终在政府的统筹主导下建立全国性的奶粉受害者赔偿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决本次奶粉受害者赔偿及善后事宜,以恢复消费者信心,重建政府公信,回归法治,维护稳定,实现和谐。

  特此声明。

  来自24个省市的87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志愿律师:黎雄兵、兰志学、李静林、张兴奎、杨景林、张凯、刘云雷、周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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