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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行“同命同价”的破冰意义

作者:马涤明

  在深圳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7月15日《南方日报》)

  在法律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深圳实行“同命同价”原则,是对法律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这是一次进步,但也只是向前迈出了一小步——只有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才能享受市民待遇,其他身份的农民仍然被排除在外,由此我们也能体会到迈出这一小步之艰难。那么,农民与城市市民“同命不同价”,障碍究竟在哪里呢?

  我们的现行赔偿制度,其标准是依据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的。当初制定这一“不同价”标准或许具有某些合理性考虑,但是随着城乡经济联动式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镇,这种“不同价”的不公平性越来越明显。首先,它是一种户籍歧视,而户籍歧视的本质则是对人的歧视;其次,在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因素城乡共担,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远远高于农村地区的情况下,以户口计算赔偿标准已不适合社会和谐发展。

  “同命不同价”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是人们观念中的身份等级意识在作祟,而这种身份等级意识表现在社会的诸多方面。如“同工不同酬”现象,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与付出,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全额编制与自筹编制、正式工与临时工在收入、待遇等方面往往有天壤之别。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身份等级意识依然根深蒂固,无疑是现代社会的悲哀。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深圳“同命同价”尽管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但毕竟是一个进步。只要敢于突破传统意识的障碍,大胆变革旧有体制,就能不断积小步为大步,最终发生质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的这一步具有破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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