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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

余东明 李建平
    
  连续10个涨停板,短短4个月内股价上涨近6倍……杭萧钢构成为今年股票牛市中无所匹敌的黑马。那么是正常的市场规律造就了这一黑马,还是另有幕后黑手在推波助澜?12月3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和该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以及自然人王向东在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提起公诉,罪名为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这一消息证实了民间的猜测。

  “安哥拉”神话

  杭萧钢构的前身为1985年5月创办的萧山县长山金属钣厂,2003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建筑钢结构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但近年来,透过公开的年度报告和资料,其自身存在困难也暴露无遗。
  然而,从今年2月12日开始,杭萧钢构股价开始出现连续涨停,到3月16日已形成连续10个涨停板。时至6月13日,其股价已从最初的4.24元暴涨至28.30元。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杭萧钢构股价在短短4个月内上涨近6倍的呢?原因是今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正是这一“天价订单”使得股民们闻风而动。然而,当时就有专家公开指出:从杭萧钢构的走势来看,似乎有先知先觉者提前介入。而且这种资金应该不会是基金,很有可能是私募所为。同时从杭萧钢构最近几期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上看,这些人几乎全部为自然人股东,也多次出现业内人士称之为“涨停敢死队”的证券中介机构。专家认为,杭萧钢构股价异动,跟内幕信息的提前违规泄露有直接关系。

  今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不得不介入该案调查,并于5月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在合同信息披露方面违规,对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罚款70万元。然而,处罚并没有终结杭萧钢构股价“神话”,此后其又连拉三个涨停板。伴随着杭萧钢构股价的飚涨,围绕“安哥拉”项目的真伪、履行进度等方面的质疑不断被媒体披露,而杭萧钢构方面却一味地遮遮掩掩。由此,杭萧钢构的股价开始出现暴涨暴跌的戏剧性局面,并因此被股民戏称为2007年第一妖股。

  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便时至今日,“安哥拉”项目的不确定因素仍然相当突出。当时,杭萧钢构抛出这个犹如“空中楼阁”的项目,就是为了摆脱市场规律的控制,引发人为的炒作,最终目的就是有人想从中牟利。

  肥皂泡破裂

  今年6月,浙江省公安机关对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三人执行逮捕。12月3日,此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陈玉兴与王向东的“合作”早在2003年12月就已经开始。当时,还在杭萧钢构公司工作的陈玉兴便与专职股民王向东合作炒股,约定由王向东出资,按陈玉兴的指令买卖股票,获利部分陈玉兴得30%,亏损由王向东负责。至2007年1月5日,王向东按陈玉兴指令买卖股票获利4700余万元,而陈玉兴则获利1390余万元。

  今年2月5日左右,陈在与杭萧钢构成都办事处主任罗晓君等人聚会时,得知杭萧钢构正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洽谈安哥拉项目,金额高达300亿元。随后,陈将该消息电话告知王向东,让王在2月12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2日,王按陈的指令操作“徐慧”(王向东之妻)的资金账户,买入“杭萧钢构”270多万股。
  2月12日,时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也获悉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洽谈“安哥拉”项目,涉及金额300亿元,并把信息透露给陈玉兴。当晚,陈把从罗处得知的消息(包括消息来源)转告王向东,再次让王在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

  2月13日,王向东按陈的指令再次买入“杭萧钢构”230多万股。当日,陈玉兴多次与罗高峰联系,罗把公司已与中基公司草签协议的情况也透露给陈玉兴。当晚,陈玉兴和王向东商议,决定次日将账户上所剩资金全部买入“杭萧钢构”。

  2月14日上午,为能买入更多“杭萧钢构”股票,王向东操作“徐慧”账户,以涨停板价格委托下单,当日盘中全部成交,买入170多万股。同时,陈玉兴再次从罗高峰处获取了次日公告的内容,并告知王向东。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16日,王向东按指令将“徐慧”资金账户中的690多万股一抛而空,获暴利4037万元。4月10日,陈玉兴将晁某账户上的42800股“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7810.90元。
  中国证监会确认,2007年2月8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就是在价格敏感期内,三人完成了以上各项操作。

  丽水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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